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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8人因偷电“挖矿”私改电表被判刑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窃电案。 被告人朱某、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十年以上二年零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姜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王某等人协商投资购买比特币矿机开采比特币,并约定赚钱后平分利润,于是租用某公司比特币矿机厂房。 被告人朱某、王某为降低成本,剥去厂房专用电能表接线盒A相、C相电流线的绝缘层,用金属银短接使电表的电流变小以防盗窃。 同时,聘请郑某某看守现场。 电力部门检查时,他关闭矿机,拔出金属片,逃避检查。

被告人朱某聘请电工王某、曹某、王某某违规关闭高压掉电安全装置,自行更换变压器,为比特币矿机安装断路器和插座,敷设线路,窃取电力资源. 聘请陈先生负责矿机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2019年11月21日,供电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报了警。 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比特币矿机及相关物品725台。 经查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被盗电量1815984千瓦时,被盗电量总值1197742.68元。

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姜某利用其在供电公司工作的经历,通过朋友介绍或冒充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公司、主动找居民等,拆表、短接电表火线 进出口的方式是从韩台区59户私人住户和自家家具窃电,并收取不等的改表费从200元涨到1000元。 被盗电力总价值308145元。 江人在挥霍。

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王某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国家电力资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郑、王、曹、王、陈等人明知被告人朱某某窃取权力资源比特币挖矿判刑,仍为其提供帮助,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蒋某通过改装电表窃取电力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比特币挖矿判刑,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的大小、认罪悔罪的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正博记者张大鹏)